第九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医疗和科研机构,应当建立蒙医药骨干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医疗和科研机构在人才引进、聘任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向蒙医药从业人员倾斜,重点突出蒙医药特色专业和优秀人才。

公立医疗和科研机构在编制外聘用的蒙医药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基本薪酬标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