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第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蒙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每年继续教育培训率应当达到100%。蒙医医疗以及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选派蒙医药从业人员到高级别医疗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机构学习深造,提高业务水平。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