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第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中医医疗机构。政府投资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医专科专病医疗机构。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科室,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中医坐堂,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