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