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科技创新,鼓励研制开发蒙医诊疗仪器、设备,研制蒙药产品,扩大蒙药市场和知名度。蒙药产品获得国药准字号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补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