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法律法规对中医药管理,中医医疗保健,中医药科研,中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及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方面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