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基础研究工作,鼓励建立蒙医药研究机构,收集、整理蒙医药方、特色诊疗技法、医疗经验、医药典籍和文献,依法予以保护,并建立蒙医特色医疗技术数据库,推动蒙医药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经过临床试验具有疗效的蒙医药方、蒙医诊疗技法,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人才引进、购买药方等方式予以利用。

对于无偿捐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蒙医药方、蒙医诊疗技法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