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中医药历史文化,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依托自治区中医药资源,挖掘首府中医药历史文化传承潜力,鼓励建立中医药文化展览基地、中医药主题公园、中医药历史文化街区,为中医药历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