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蒙医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蒙医养生服务机构,发挥蒙医药养生、康复、保健等功能,推进蒙药浴、蒙药膳发展,建立蒙医治未病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