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建立市、旗县区中医医疗机构对农村中医医疗工作对口帮扶制度,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中医药从业人员服务基层薪酬补偿机制,鼓励中医药从业人员到基层从事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