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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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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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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