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镇人民政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绿化建设和养护,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绿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引导成员参与绿化工作,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