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和受理范围。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