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