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