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