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按照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