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