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及时抢救复壮,并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