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将绿化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等作用,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义务植树的科技推广,增强公众绿化意识。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