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因树木生长影响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或者采光的,绿化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树木、消除影响;绿化管护责任人未及时修剪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修剪。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