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植相应数量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三)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但是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四)因树木衰老需要更新且无移植价值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