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一)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缠绕和悬挂重物;

(二)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饲养动物、露营、烧烤、搭棚;

(三)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五)在绿地内采石取土、开垦种植蔬菜、硬化树穴树池等方式损坏植物;

(六)损毁树木支架、栏杆、标识标牌等绿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