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由占用者恢复绿地原貌,并移交绿化管护责任人。恢复绿地原貌的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