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由占用者恢复绿地原貌,并移交绿化管护责任人。恢复绿地原貌的费用由占用者承担。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