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