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用水价格调整机制,水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生态绿化用水,有序开展节水绿化。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