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用水价格调整机制,水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生态绿化用水,有序开展节水绿化。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