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加强绿地灌溉、有害生物防治、防火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养护管理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管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