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加强绿地灌溉、有害生物防治、防火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养护管理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管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通报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