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科学发展特色林果、花卉苗木等经济林,促进镇村增绿,农民增收。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