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镇村绿化第二十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科学发展特色林果、花卉苗木等经济林,促进镇村增绿,农民增收。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