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植树绿化。

鼓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庄边角地、空闲地等,建设供农村居民休闲娱乐的镇村公园和绿地广场。

引导村民打造各具特色的花园式庭院,提升庭院绿化水平。鼓励村民委员会将绿化工作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