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镇村绿化第二十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和绿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统筹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积极开展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修复村庄周边缺株断带、林相残破的生态廊道和农田林网,提升生态防护功能。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