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镇村绿化第二十五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属性、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合理确定镇村绿化目标和重点任务。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