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镇村绿化第二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实施生态修复,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