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绿地进行改造提升,增强绿地的开放性、便民性,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防护绿地建设,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推进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建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