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第二十三条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绿地进行改造提升,增强绿地的开放性、便民性,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防护绿地建设,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推进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建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