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林荫道路标准建设;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合理设置绿化带,种植行道树,优先保护原有树木和绿化景观。
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鼓励露天停车场等地面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遮阳的树木,建设林荫停车场。
鼓励沿街单位庭院拆墙透绿,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特殊安全需要的除外。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等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鼓励沿街单位和商业网点在门前设置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花箱、花盆和花架等,对门前进行美化。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