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第二十一条有效绿化建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与地上地下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