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绿化建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与地上地下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