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第十八条有效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