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绿地率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