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