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