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