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