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计划指标,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用水、供水数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