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量未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未达到水平衡测试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