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二个以上洗车位的营业性洗车场(点)未按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