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一条有效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