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水单位应当经常对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减少水的漏损量。用水设施、设备损坏造成跑、冒、滴、漏水的,应当及时维修。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用水单位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