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下列新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四百立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现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改造建设中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