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