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