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每月抄表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分类用水统计表、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及取水、供水、漏损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